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食品安全法》,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食品安全法》内容新增了50多条,对现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新增一些重要的理念、制度、机制和方式,冠以“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那么新法究竟“严”在哪里?据了解,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有三方面考虑,一是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二是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三是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的需要。
8个方面强化制度构建
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主要从八个方面强化了制度构建: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诸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等,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据云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相关人士介绍,新《食品安全法》历经三审,可谓非常谨慎严格。并且新的《食品安全法》贯彻了中央四个“最严”的要求,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这些做法将被处罚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很大的改革,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比如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特别是对经营病死畜禽的。对这些情况,要判断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将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这一条应该充分体现这次法律修改最严厉处罚的原则,也回应了广大社会公众的一个关切。”
“我们发现有些违法者往往不怕罚,但是怕关,怕抓人,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增加了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是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
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
同时,新法还有两条规定。其中一条,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另外一条,强化了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
消费者多了道“防火墙”
“这次从《食品安全法》启动修改工作之后,社会各界异口同声,都希望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能对食品违法犯罪分子起到‘罚到他倾家荡产’的作用。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体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应该讲,这次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很好地体现了严惩重处的原则。”云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相关人士介绍。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条款,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
预防为主做好食品安全监测
新《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在总则中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
例如,将食品召回对象由原来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修改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在预防为主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政府监管中的风险预防要求。在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在全程控制方面,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在社会共治方面,强化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群众投诉举报等方面的规定。例如规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要增加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参加,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的作用。
新“法”在监管制度中的亮点
亮点一:增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为提高监管效果,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和监管资源,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亮点二:增设责任约谈制度。为督促履行有关方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增设了责任约谈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政府可以对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亮点三:实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公开和通报制度。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并可以向投资、证券等管理部门通报。
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在维护市场环境中,地方政府处于重要地位,新《食品安全法》有针对性地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针对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其次,新《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做出评议和考核。
新《食品安全法》要求省级人大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情形,设立了相应的行政处分。
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
与之前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首先,要求健全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其次,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提出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等风险控制体系。
企业还必须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